异常交易监管
中金所股指期货异常交易监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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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进一步优化股指期货交易运行促进市场功能发挥
进一步优化股指期货交易运行促进市场功能发挥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进一步调整股指期货交易安排:一是自2019年4月22日结算时起,将中证500股指期货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为12%;二是自2019年4月22日起,将股指期货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调整为单个合约500手,套期保值交易开仓数量不受此限;
此次调整是进一步优化股指期货交易运行、恢复常态化交易管理、促进市场功能发挥的积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满足投资者风险管理需求,引导更多中长期资金进入资本市场,促进产品创新,更好满足各类投资者的需要。上述措施实施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将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强市场风险监测与交易行为监管,积极完善监管制度,确保股指期货市场安全平稳运行。
化股指期货交易运行 促进市场功能有效发挥
2018-12-02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综合评估市场风险、积极完善监管制度的基础上,稳妥有序调整股指期货交易安排:一是自2018年12月3日结算时起,将沪深300、上证50股指期货交易保证金标准统一调整为10%,中证500股指期货交易保证金标准统一调整为15%;二是自2018年12月3日起,将股指期货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调整为单个合约50手,套期保值交易开仓数量不受此限;
此次调整是优化股指期货交易运行、促进市场功能有效发挥的积极举措。上述措施实施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将持续跟踪评估措施实施效果,加强市场风险监测与交易行为监管,确保股指期货市场安全平稳运行。
调整股指期货交易安排 促进市场功能发挥
2017-02-16
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下,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在综合评估市场风险、积极完善监管安排的基础上,按照“发挥功能、动态调整、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决定稳妥有序地调整有关交易安排:一是自2017年2月17日起,将股指期货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从原先的10手调整为20手,套期保值交易开仓数量不受此限;二是自2017年2月17日结算时起,沪深300、上证50股指期货非套期保值交易保证金调整为20%,中证500股指期货非套期保值交易保证金调整为30%(三个产品套保持仓交易保证金维持20%不变);
下一步,中金所将在证监会的指导下,继续做好相关各项工作。一是发挥好股指期货市场功能,强化交易所一线监管,有效抑制过度投机,防范市场风险;二是进一步加强会员管理,提高会员合规意识;三是进一步加强跨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积极做好跨市场自律管理协作;四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五是持续加强金融期货市场的投资者教育,进一步提高市场参与者抵御风险的能力。
关于调整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监管标准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股指期货市场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的监管,自2015年9月7日起,将股指期货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调整为:
开仓交易量超过10手的,构成“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的异常交易行为。
日内开仓交易量是指客户单日在单产品所有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套期保值交易的开仓数量不受此限。
开仓交易量超过10手的,构成“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的异常交易行为。
日内开仓交易量是指客户单日在单产品所有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套期保值交易的开仓数量不受此限。
特此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2015-09-02
关于调整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监管标准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股指期货市场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的监管,自2015年8月31日起,本所2015年8月25日发布的《关于股指期货异常交易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中有关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调整为:
客户单日开仓交易量超过100手的,构成“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的异常交易行为。
日内开仓交易量是指客户单日在单产品所有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套期保值交易的开仓数量不受此限。
特此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2015-08-28
关于股指期货异常交易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股指期货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现将沪深300、上证50、中证500股指期货产品的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客户在沪深300、上证50、中证500单个股指期货产品、单日开仓交易量超过600手的,构成“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的异常交易行为。日内开仓交易量是指客户单日在单产品所有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套期保值交易的开仓数量不受此限。
2.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达到或者超过5次的,构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异常交易行为。套期保值交易的自成交次数不受此限。
3.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或者超过400次的,构成“日内撤单次数过多”的异常交易行为。套期保值交易的撤单数量不受此限。
4. 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100次(含),且单笔撤单量达到或者超过交易所规定的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80%的,构成“大量或者多次申报并撤销申报”的异常交易行为。套期保值交易的撤单数量不受此限。
5.客户单日在单产品多个合约上因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一次认定。
6.客户出现上述异常交易行为,交易所可对其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
7.会员应当积极防范客户在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异常交易行为。会员发现客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应当予以提醒、劝阻和制止。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客户异常交易行为,导致大量客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我所将依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8.本通知自2015年8月26日起开始执行。此前发布的《关于加强中证500股指期货异常交易行为监管的通知》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2015-08-25
关于抑制过度投机交易强化异常交易监管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促进股指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我所将采取相关措施,抑制过度投机交易,加大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2015年8月3日起,对从事股指期货套利、投机交易的客户,单个合约每日报撤单行为超过400次、每日自成交行为超过5次的,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我所2012年7月20日发布的《关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中的相关标准停止执行。
2、加强异常交易行为监管,采取电话提醒、发送监查问询函、警示函、现场调查、限制开仓等监管措施,坚决遏制频繁报撤、自成交等异常交易行为,防范过度投机的非理性交易。严肃查处利用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规避监管等违规行为。
3、各会员单位必须强化客户管理职责,严格落实开户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加强对客户真实身份的验证与核查;引导客户理性、合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及时发现、提醒和制止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并及时向我所报告。
特此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2015-07-31
关于加强中证500股指期货异常交易行为监管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关于中证500股指期货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日内过度交易、频繁报撤单行为的监管标准
(一)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
客户单日开仓交易量超过1200手的,构成"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的异常交易行为。套期保值交易的日内开仓交易量不受此限。
日内开仓交易量是指客户单日在所有合约上的单方向开仓数量。
日内开仓交易量是指客户单日在所有合约上的单方向开仓数量。
(二)频繁报撤单行为的监管标准
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或者超过500次的,构成"日内撤单次数过多"的异常交易行为。套期保值交易的撤单数量不受此限。
二、日内过度交易、频繁报撤单行为的处理程序
1.客户日内过度交易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收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5日。
2.客户异常交易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对客户所在会员进行电话提示,会员应当及时将交易所提示转达客户,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
3.客户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日内过度交易、频繁报撤单行为发生在同一会员的,交易所对该会员进行电话提示,发生在不同会员的,交易所对开仓交易量、撤单量分布最大的会员进行电话提示。
4.对于未按照交易所要求对客户尽到通知、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义务的会员,交易所可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采取提示、约见谈话、下发监管警示函、下发监管意见函等监管措施。
由于会员未尽到相关义务,交易所已向会员下发两次监管警示函的,第三次向该会员下发监管意见函,并向中国证监会提请减少会员分类评价分值。
本通知自2015年7月7日起开始执行。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2015-07-06
关于废止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监管标准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股指期货市场效率,推动股指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本所决定废止2012年7月20日发布的《关于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监管标准和处理程序等事项的通知》,2014年8月29日发布的《关于调整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监管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本通知自2015年4月13日起执行。
本通知自2015年4月13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2015-04-10
关于调整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监管标准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加强对股指期货市场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的监管,本所2012年7月20日发布的《关于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监管标准和处理程序等事项的通知》中有关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调整为:
客户单日开仓交易量超过2400手的,构成“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的异常交易行为。
日内开仓交易量是指客户单日在所有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套期保值交易、套利交易开仓数量不受此限。
本通知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2013年3月11日发布的《关于调整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监管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2014年8月29日
关于调整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监管标准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加强对股指期货市场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的监管,自2013年3月12日起,本所2012年7月20日发布的《关于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监管标准和处理程序等事项的通知》中有关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调整为:
客户单日开仓交易量超过1200手的,构成“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的异常交易行为。日内开仓交易量是指客户单日在所有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套期保值交易、套利交易开仓数量不受此限。
特此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关于调整沪深300股指期货持仓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促进市场功能发挥,经研究决定,自2013年3月12日起,沪深300股指期货持仓限额标准调整为:
(一)进行投机交易的客户号某一合约单边持仓限额为600手;
(二)某一合约结算后单边总持仓量超过10万手的,结算会员下一交易日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量的25%。
特此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关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加强对股指期货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发挥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作用,现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第五条关于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通知如下:
一、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
(一)监管标准
1.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达到或者超过5次的,构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异常交易行为。套期保值交易、套利交易的自成交次数不受此限。
2.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或者超过500次的,构成“日内撤单次数过多”的异常交易行为。套期保值交易、套利交易的撤单数量不受此限。
3.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100次(含),且单笔撤单量达到或者超过交易所规定的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80%的,构成“大量或者多次申报并撤销申报”的异常交易行为。套期保值交易、套利交易的撤单数量不受此限。
4.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因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一次认定。
(二)处理程序
1.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第一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对客户所在会员的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
2.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第二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3.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第三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收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
4.交易所认定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之间发生的自成交行为,视为同一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
(一)监管标准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编码”是指我所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指引(试行)》所规定标准认定的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账户。
(二)处理程序
1.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第一次出现合并持仓超限行为的,交易所将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并在当日收市后通知所在会员首席风险官,要求客户自行平仓。
客户在次日上午收市前未自行平仓的,交易所对客户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同时于强行平仓当日收市后对其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
2.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第二次出现合并持仓超限行为的,交易所在当日收市后通知所在会员首席风险官,要求客户自行平仓。客户自行平仓的,对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0个交易日。
客户在次日上午收市前未自行平仓的,交易所对客户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同时于强行平仓当日收市后对其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
客户在次日上午收市前未自行平仓的,交易所对客户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同时于强行平仓当日收市后对其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
3.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第三次出现合并持仓超限行为的,交易所在当日收市后通知所在会员首席风险官,要求客户自行平仓。客户在次日上午收市前未自行平仓的,交易所对客户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交易所对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6个月,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
4.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因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合并持仓超限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一次认定。
三、客户异常交易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对客户所在会员进行电话提示,会员应当及时将交易所提示转达客户,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
客户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异常交易行为发生在同一会员的,交易所对该会员进行电话提示,发生在不同会员的,交易所根据异常交易行为类别,分别选择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发生次数最多或者持仓分布最大的会员进行电话提示。
四、对于未按照交易所要求对客户尽到通知、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义务的会员,交易所可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采取提示、约见谈话、下发监管警示函、下发监管意见函等监管措施。
由于会员未尽到相关义务,交易所已向会员下发两次监管警示函的,第三次向该会员下发监管意见函,并向中国证监会提请减少会员分类评价分值。
五、我所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采取限制开仓监管措施后,向市场进行公告。
六、我所将根据市场情况及相关监管要求调整并公布相关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
本通知自2012年7月23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关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及相关补充通知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关于调整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监管标准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加强对股指期货市场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的监管,自2012年5月31日起,本所2010年10月22日发布的《关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中有关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调整为:
客户单日开仓交易量超过1000手的,构成“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的异常交易行为。
日内开仓交易量是指客户单日在所有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套期保值交易、套利交易开仓数量不受此限。
特此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调整沪深300股指期货持仓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促进市场功能发挥,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5月31 日起,沪深300股指期货持仓限额调整为:
(一)进行投机交易的客户号某一合约单边持仓限额为300手;
(二)某一合约结算后单边总持仓量超过10万手的,结算会员下一交易日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量的25%;
特此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有关套利交易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的补充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加强对股指期货市场套利交易行为的监管,发挥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作用,现就我所2010年10月22日发布的《关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套利交易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中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的监管标准第2款修改为:
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500次的,构成“日内撤单次数过多”的异常交易行为。套利交易的撤单数量不受此限。
二、《通知》中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修改为:
客户单日开仓交易量超过500手的,构成“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的异常交易行为。
日内开仓交易量是指客户单日在所有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套期保值交易、套利交易开仓数量不受此限。
本补充通知自2012年2月3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
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
关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的补充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股指期货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现就本所2010年10月22日发布的《关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以下简称原《通知》)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大量或者多次申报并撤销申报行为的监管标准
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100次,且单笔撤单量达到或者超过交易所规定的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80%的,构成“大量或者多次申报并撤销申报”的异常交易行为,处理程序与“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相同。
二、原《通知》中所称“关联账户”一律改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
三、原《通知》中关联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监管标准修改为:
1.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编码”是指本所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指引(试行)》所规定标准认定的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账户。
2. 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以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法人机构或者经济组织,以其分户管理资产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各分户管理资产对应账户的持仓不进行合并计算。
四、本所对异常交易行为采取监管措施后,将向市场进行公告。
本补充通知自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交易所对期货交易进行监控,发现期货交易出现异常情形的,有权对相关会员或者客户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第三条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不得纵容、诱导、怂恿、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
第四条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接受交易所监管及会员对其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自觉规范交易行为。
第五条期货交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异常交易行为:
(一)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
(二)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客户之间,大量或者多次进行互为对手方交易;
(三)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最新成交价格,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
(四)大量或者多次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
(五)日内撤单次数过多;
(六)日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或者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
(七)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编码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
(八)大量或者多次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九)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批量下单、快速下单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十)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会员应当密切关注客户的交易行为,积极防范客户在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异常交易行为,引导客户理性、合规参与期货交易。
会员发现客户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本指引第五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提醒、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会员应当与客户约定,客户出现交易所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并经劝阻、制止无效的,会员可以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
第八条客户出现本指引第五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电话提醒、要求报告情况、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列入监管关注名单、约见谈话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等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交易所提请中国证监会进行立案调查。
第九条交易所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客户采取有关监管措施或者做出相关书面决定的,通过客户所在会员向客户发出,会员应当及时与相关客户取得联系,告知交易所的相关监管信息和书面决定,保留有关证据,并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客户交易行为。
第十条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责令其整改,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等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可以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减少会员分类评价分值的自律监管建议函。
(一)未及时、准确地向客户传达、送达交易所有关监管信息或者书面决定;
(二)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客户异常交易行为;
(三)未按照交易所要求尽责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协助调查或者存在故意拖延、隐瞒和遗漏等行为;
(四)纵容、诱导、怂恿、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
第十一条本指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指引自2010年11月15日起实施
关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加强对股指期货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发挥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作用,现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第五条关于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通知如下:
一、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
(一)监管标准
1、客户单日的自成交次数超过5次的,构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异常交易行为。
2、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500次的,构成“日内撤单次数过多”的异常交易行为。
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频繁报撤单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一次认定。
(二)处理程序
1、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第一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要求会员及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和制止。
2、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第二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同时向客户所在会员通报。
3、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第三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收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并向市场公告。
4、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第一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对会员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
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第二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发生在同一会员的,交易所约见会员的总经理及首席风险官谈话,无正当理由缺席约见谈话的,交易所向会员下发监管警示函;未发生在同一会员的,交易所于当日对客户第二次所在会员的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
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第三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发生在同一会员的,交易所对该会员下发监管意见函,并向中国证监会提请减少会员分类评价分值;未发生在同一会员的,交易所向客户第三次所在会员下发监管警示函。
5、客户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发生在不同会员,且在任一会员处均未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对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发生次数最多的会员参照上述规定采取相关措施,并对其他会员下发监查关注函。
6、交易所认定的关联账户组发生的自成交行为,视为同一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7、由于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已向会员下发两次监管警示函的,第三次向该会员下发监管意见函,并向中国证监会提请减少会员分类评价分值。
二、关联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
(一)监管标准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编码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中的实际控制关系是指,行为人虽不是交易编码的名义持有人,但对该交易编码具有实际管理、使用或者处分等权限。具有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对相关交易编码构成实际控制:
1、行为人作为他人期货交易的委托代理人,包括但不限于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但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因从事资产管理业务而作为他人期货交易委托代理人的除外;
2、行为人与交易编码名义持有人之间存在配偶关系;
3、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其他情形。
如有相反证据,且行为人与他人之间不存在交易行为趋同情形的,不构成实际控制。
(二)处理程序
1、关联账户组第一次出现合并持仓超限行为的,交易所将该组关联账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并在当日收市后通知所在会员首席风险官,要求客户自行平仓。
客户在次日上午收市前未自行平仓的,交易所对客户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同时于强行平仓当日收市后对其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
2、关联账户组第二次出现合并持仓超限行为的,交易所在当日收市后通知所在会员首席风险官,要求客户自行平仓。客户自行平仓的,对该组关联账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0个交易日。
客户在次日上午收市前未自行平仓的,交易所对客户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同时于强行平仓当日收市后对其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
3、关联账户组第三次出现合并持仓超限行为的,交易所对客户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并对该组关联账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6个月,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
4、交易所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后,向市场公告。
5、关联账户组合并持仓超限行为发生在同一会员的,第一次出现时,交易所对会员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第二次出现时,交易所约见会员的总经理及首席风险官谈话;无正当理由缺席约见谈话的,交易所向会员下发监管警示函;第三次出现时,交易所对会员下发监管意见函,并向中国证监会提请减少会员分类评价分值。
6、关联账户组合并持仓超限行为发生在不同会员,且在任一会员处均未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对持仓分布最大的会员参照上述规定采取相关措施,并对其他会员下发监查关注函。
三、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
(一)监管标准
客户单日开仓交易量超过500手的,构成“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的异常交易行为。
日内开仓交易量是指客户单日在所有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套期保值交易开仓数量不受此限。
(二)处理程序
1、客户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第一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要求会员及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和制止。
2、客户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第二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向客户所在会员通报。
3、客户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第三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收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得低于1个月。
4、客户日内过度交易行为发生在同一会员的,第一次出现时,交易所对会员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第二次出现时,交易所向会员下发监查关注函;第三次出现时,交易所对会员下发监管意见函,并向中国证监会提请减少会员分类评价分值。
5、客户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日内过度交易行为发生在不同会员,且在任一会员处均未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对开仓交易量分布最大的会员参照上述规定采取相关措施,并对其他会员下发监查关注函。
我所将根据市场情况及相关监管要求调整并公布相关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
特此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