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国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与客户(乙方)经过平等协商,就期权交易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作为双方《期货经纪合同》的补充:
第一条 乙方参与期权交易的,应当全面了解期权交易的基础知识、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规则及甲方业务规定,特别应关注不同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差异,充分了解期权交易的风险,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仅对自然人而言)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权交易。
甲方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对乙方进行期权合约交易适当性评估,乙方有义务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证明材料,通过甲方评估后方能进行期权合约交易。乙方参与期权交易后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要求为由拒绝承担期权交易的结果。
乙方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期权交易者适当性要求的,甲方有权限制乙方期货账户全部或部分功能,直至解除双方签署的期货经纪合同及补充协议。
乙方为特殊单位客户及做市商的,参与期权交易应当遵守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和期货交易所关于特殊单位客户及做市商开户的规定。
第二条 乙方交存的保证金属于乙方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甲方不得挪用乙方保证金:
(一)依照乙方的指示支付可用资金;
(二)为乙方交存保证金;
(三)为乙方交存权利金;
(四)为乙方支付交割货款或者乙方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金;
(五)乙方应当支付的手续费、税款及其他费用;
(六)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乙方下达的期权合约交易指令应当包括乙方期货账号(或交易编码)、买卖方向、品种、数量、合约月份及年份、合约标的物、开平仓方向、行权价格、期权类型、权利金等内容。
第四条 甲乙双方约定以风险度来统一计算乙方期货交易的风险。
风险度的计算公式为:
风险度=持仓保证金÷客户权益×100%
交易所风险度=交易所标准持仓保证金÷客户权益×100%
甲乙双方约定,持仓保证金是指乙方按照甲方规定的保证金收取比例应当交存的持仓保证金(包括期货及期权保证金)。交易所标准持仓保证金是指按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收取比例应当交存的持仓保证金(包括期货及期权保证金)。
客户权益=上日结存+出入金+平仓盈亏+权利金收支+浮动(持仓)盈亏-手续费
甲方对乙方在不同期货交易所的未平仓合约统一计算风险。
第五条 在期权合约交易中乙方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要求进行平仓和行权(履约)。对于符合行权条件的期权,在买方提出行权时或按交易规则应进行行权的,乙方作为卖方有义务履行。
第六条 乙方作为期权买方申请行权的,应提前准备行权所需的资金(包括行权手续费和相应期货合约持仓的交易保证金等),并通过甲方向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甲方审核乙方资金是否充足,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决定是否向交易所申报乙方的行权申请。对因乙方资金不足等原因造成行权失败的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依照规定行权或履约后,若出现保证金不足、持仓超限等情况的,应承担由此可能被强行平仓的后果。
第七条 乙方应当于到期日收盘前对到期的期权持仓进行平仓、行权或放弃处置,否则甲方有权对该期权持仓进行处理。对于实值期权且乙方账户内保证金不足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行权申请,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第八条 行权通知、卖方履约的相关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期权业务规则执行。
第九条 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期货合约交易、交割和期权合约交易、行权(履约)的手续费。手续费的收取标准按照双方约定标准执行
遇因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手续费收取标准,甲方相应调整手续费的,甲方以短信等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参与交易即视为同意该手续费收取标准。
第十条 乙方可以通过撤销账户的方式终止本合同。但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不得撤销账户:
(一)乙方账户上持有未平仓合约或存在交割、行权(履约)遗留问题尚未解决;
(二)乙方与甲方有未清偿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乙方与甲方有交易纠纷尚未解决的;
(四)乙方银期转账关系未解除;
(五)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乙方撤销账户终止本合同的,应当办理书面销户手续。
第十一条 本协议如遇与法律、法规、规则及监管部门政策以及交易所规则相冲突时,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监管部门政策以及交易所规则为准。
第十二条 本补充协议为期货经纪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期货经纪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与期货经纪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规定事宜,按照期货经纪合同执行。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自甲方盖章、乙方签字(乙方为机构客户的须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以上《国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期权交易补充协议》的各项内容,本人/单位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甲方:国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盖章:
乙方(自然人/法定代表人/开户代理人)签字:
法人加盖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