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交易所异常交易处理程序
异常类型 处理程序 |
对客户的处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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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 |
第二次 |
第三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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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 |
交易所于当日提示通知客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期货公司会员当及时将交易所的提示通知转达客户,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 |
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将客户异常交易行为向期货公司会员通报。 |
交易所于当日闭市后对客户采取暂停开仓交易的自律管理措施,暂停开仓交易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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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所(仅股指期货)于当日收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 1 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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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际控制关系帐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仅中金所) |
1. 交易所将该组关联账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并通知客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中金股指期货:闭市后通知首风),要求客户自行平仓。 如客户未在次日上午收市前自行平仓的,由交易所强平,强平日闭市后限制开仓,时间不低于1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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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交易所将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
2.2 客户自行平仓的,对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 10个交易日。 |
2.3 交易所于次日对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不低于6个月,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 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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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日内过度交易行为 |
中金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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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 |
第二次 |
第三次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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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将采取限制开仓5个交易日的措施。 |
交易所将采取限制开仓10个交易日的措施。 |
交易所将采取限制开仓1个月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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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所:交易所于次日对其采取限制开仓的自律管理措施,限制开仓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个交易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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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程序化交易扰乱交易秩序行为 |
郑商所:交易所可以采取约见谈话、限制开仓等自律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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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套期保值交易期现不匹配行为(中金所特有) |
交易所将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同时向客户所在期货公司通报。 通报收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措施,时间不低于5个工作日,并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
交易所将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同时向客户所在期货公司通报。 通报收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措施,时间不低于一个月,并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约谈。 |
交易所将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同时向客户所在期货公司通报。 通报收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措施,时间不低于6个月,并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
1、对于未按照交易所要求对客户尽到通知、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义务的会员,交易所可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采取提示、约见谈话、下发监管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2、由于会员未尽到相关义务,交易所已向同一会员下发二次监管警示函的,第三次应向该会员下发监管意见函,并提请分类监管扣分。
3、郑商所:
(1)因套期保值交易、使用市价指令、套利指令、附加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FAK)、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FOK)指令属性的交易指令等特别规定的交易指令产生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2)客户有停板价位频繁报撤单超过100笔的行为且当日客户在该合约涨跌停板价位撤单量累计达到10000手的,视为情节严重的行为,不受次数限制,郑商所于当日闭市后,给予该客户全部品种限制开仓交易不低于一个月的纪律处分。
4、(1)上期所:异常交易行为导致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交易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调整交易手续费;对特定客户、部分或者全部会员收取申报费、撤单费等费用;对部分或者全部会员单边或者双边、同比例或者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证金;对不同的上市品种、合约,对特定客户、部分或者全部会员,制定日内开仓交易量;根据证监会规定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郑商所:客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除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处理外,交易所视情况轻重还可以采取要求提交书面说明、书面警示、约见谈话、限制出金、限期平仓、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自律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据《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